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众跆拳道教练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训练教学水平和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的普及与发展,加强大众跆拳道教练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依据《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是指在群众性业余跆拳道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跆拳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国家级教练员。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
(三)具有良好道德素养,身体健康,热爱大众跆拳道事业。
(四)接受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监督与管理,承担 中国跆协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积极参与中国跆协组织的培训、比赛和研讨等活动。
第二章 技术等级标准
第四条 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大众跆拳道运动3年以上,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大众跆拳道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拟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总结训练教学实践经验,积累技术资料,建立训练业务档案;接受高等级教练员的业务指导,协助高等级教练员做好训练教学工作。
(四)所培养运动员按晋级考试要求60%达到及格标准。
(五)参加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举办的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六)具有中国跆协认可的二段以上(含二段)段位。
第五条 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大众跆拳道运动5年以上,担任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大众跆拳道专业知识,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三)按照训练教学任务的要求,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比赛的指导工作,定期做出训练工作总结。
(四)所培养运动员按晋级考试要求70%达到良好标准。
(五)参加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举办的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六)具有中国跆协认可的三段以上(含三段)段位。
第六条 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从事大众跆拳道教学工作8年以上,担任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4年以上;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大众跆拳道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撰写有一定学识水平的论文。
(三)按照大众跆拳道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教学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
(四)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撰写科研论文;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所培养运动员按晋级考试要求80%达到优秀标准。所培训的运动员在中国跆协全国大众跆拳道比赛中取得前2名。
(六)参加中国跆协举办的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培训班,理论考试、实操考试合格。
(七)具有中国跆协认可的四段以上(含四段)段位。
第七条 大众跆拳道国家级教练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担任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3年以上;
(二)发表过两篇以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具有国际水平的反映本项目训练成果的学术文章,多次进行国际国内讲学和学术交流。
(三)按照大众跆拳道高水平运动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和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选拔、培养和输送高质量后备人才,承担大众跆拳道高水平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
(四)掌握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先进技、战术和训练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和高质量后备人才的经验,组织并进行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科研论文;指导和促进大众跆拳道运动训练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所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1人次在世界、亚洲跆拳道联盟举办的世界或洲际锦标赛中取得前8名或输送后四年内取得全国竞技锦标赛、冠军赛、精英赛前3名。
(六)参加中国跆协举办的大众跆拳道国家级教练员培训、研讨班学习。
(七)具有中国跆协公认的五段以上(含五段)段位。
第八条 申请或晋升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二)相应技术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级证书。
(三)符合条件的段位证书。
(四)符合条件的成绩证书及比赛秩序册、成绩册。
(五)相关论文、论著、出版物。
第九条 在优秀运动队训练3年以上,曾获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精英赛前三名以上运动成绩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大众跆拳道训练工作,经所属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条 全国专业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成都、西安、沈阳体育学院)跆拳道专业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经所在院校、一级协会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或在训练、科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经所属中国跆协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推荐、培训考试合格、中国跆协批准,可授予中级或高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大众跆拳道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由所属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核实信息并提出初审意见、经中国跆协审批。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由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跆协)培训和审批,须报中国跆协备案。
第十三条 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徽章由中国跆协统一监制、颁发。
第四章 培训与注册
第十四条 一级团体会员举办大众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培训,需提前30天报中国跆协备案公示并开通网站报名系统。
第十五条 大众跆拳道初级和中级教练员须每年在所属中国跆协各一级团体会员单位(省市协会)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一级团体会员举办的培训学习班。大众跆拳道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须每年在中国跆协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由中国跆协举办的培训班学习。
第十六条 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在普及和推广大众跆拳道运动的过程中,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大众跆拳道专项技能传授、训练指导等有偿服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中国跆协各一、二级团体会员(省市级协会)应予以表彰、奖励或推荐提前晋升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对从事大众跆拳道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为大众跆拳道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经一级团体会员推荐,中国跆协可批准授予“全国优秀大众跆拳道教练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第十九条 凡未按规定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大众跆拳道培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一级技术等级,不得参加中国跆协举办的跆拳道活动。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注册或不参加大众跆拳道培训学习的各级教练员,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对违反社会公德和中国跆协各项管理规定、对大众跆拳道事业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中国跆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中国跆协拥有最终解释权。